本帖最后由 隨州日報 于 2021-5-21 08:37 編輯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隨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5月20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隨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根據《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為進一步推進民主立法、科學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對草案的修改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并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6月10日前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系人及電話:劉紅巖0722—3596526(兼傳真)
電子郵箱:471975374@qq.com
隨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1年5月20日
附:隨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規范、促進和保障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弘揚時代新風,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遵循以人為本、系統推進、教育優先、獎懲并舉的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長效機制,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統籌部署,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推動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反映?! ?br />
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七條 每年三月為本市文明行為促進月,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八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公序良俗及文明行為規范,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九條 政務服務窗口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制定服務標準,明示辦事流程,公開服務承諾,落實便民措施,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服務。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著裝規范、儀容整潔、語言文明。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在公共場所言行舉止文明,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酗酒滋事;
(二)等候服務時自覺依次排隊,有序禮讓,遵守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設置的文明引導標識;
(三)開展娛樂、健身、宣傳、慶典、營銷等活動時,應當遵守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有關規定,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四)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指揮,配合應急處置,有序疏散。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愛國衛生運動,愛護環境、講究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塑料瓶、塑料袋、一次性餐(飲)具等廢棄物;
(二)不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醫療服務場所、教學活動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電梯間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吸煙;
(三)減少垃圾產生,按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四)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五)不在樹木、地面、建(構)筑物和其他公共設施上亂刻畫、亂涂寫、亂張貼。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有序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和乘坐摩托車、電動車戴安全頭盔;
(二)駕駛機動車輛應規范使用燈光、喇叭,遇積水路段減速慢行,不搶行逆行,不加塞插隊,不使用手持電話,不瀏覽電子設備,不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笛;
(三)駕駛機動車輛不向車窗外拋灑物品,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停車讓行;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避讓校車以及執行緊急任務的軍用車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
(五)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定停放泊位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無障礙停車位和公交站點停車;
(六)不得阻礙或者以設置地鎖、地樁等障礙物的方式,妨礙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上停車;
(七)公交車、出租車、客運車輛駕駛人用語文明、規范服務,在上下客時有序???,不甩客、欺客、拒載;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車時有序排隊,主動禮讓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不干擾正常駕駛,不搶座、占座,不脫鞋晾腳,禁止在車廂內食用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不外放電子設備聲音;
(九)文明使用、規范停放共享單車和共享汽車;
(十)行人應當按照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通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隨意橫穿馬路,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瀏覽手機等電子設備。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管理規定或者行為公約,尊重當地文化傳統、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二)愛護景區環境和公共設施,不損害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古樹名木等旅游資源,不擅自進入未開放的區域或者景區(點)游玩;
(三)服從景區(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
旅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景區(點)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經營服務,宣傳告知文明旅游行為公約,引導游客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時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和諧,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合理使用公共區域,不擠占公共空間、應急出口、消防通道和無障礙設施,不占用公共綠地、空地飼養家禽、種植蔬果花卉等,不亂搭亂建;
(二)不從建筑物中向外拋擲物品;
(三)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應當控制作業時間,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四)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不在建筑物內的公共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五)不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搭設靈棚、停放遺體、擺放花圈挽幛、吹奏喪事鼓樂、拋撒紙錢、焚燒祭品;
(六)文明飼養寵物,做好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不得攜帶除導盲犬、助殘犬等工作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及設有禁止動物進入標志的室外公共場所,攜犬出戶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繩)牽領,即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維護鄉風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自覺保持房前屋后衛生、整潔,不違規焚燒秸稈;
(二)圈養家禽家畜,及時清理畜禽糞便;
(三)不在公路打場曬糧,不在公路、村塆道路堆放柴草;
(四)保護古樹、古民居、古村落等鄉村人文和自然資源。
(五)移風易俗,不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摒棄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革除亂捕、濫食野生動物陋習,不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二)講究餐桌禮儀,提倡使用公筷公勺,不強行勸酒;
(三)集中供餐的單位建立健全制止餐飲浪費工作機制,優化供餐方式,做到按用餐人數采購、配餐,制止浪費行為;
(四)餐飲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引導餐飲經營者自覺開展反食品浪費活動;
(五)餐飲經營者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用餐、反對浪費等標識,引導消費者合理點餐、適量取餐、剩余打包;
(六)個人用餐自覺踐行“光盤行動”。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維護醫療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
(二)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臨床診療技術規范以及醫學倫理規范;
(三)維護正常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互聯網管理規定,文明使用網絡,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
(二)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低俗、淫穢、暴力信息;
(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泄露他人信息;
(四)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以謾罵、侮辱、誹謗、恐嚇、人肉搜索、惡意詆毀等方式攻擊、侮辱、誹謗他人。
網吧經營者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網吧。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家庭文明行為規范,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重視家庭教育,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二)建立平等、互敬、互愛、理解、包容的良好夫妻關系,反對家庭暴力;
(三)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四)父母等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對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應當履行扶養義務。
第二十條 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合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明碼標價,不欺詐、誘導或者強制消費,不做虛假廣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違章出店經營,不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保持生產經營場所整潔,履行門前三包責任。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扶貧幫困、慈善捐助、扶危救難;
(二)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
(三)通過捐資、出資、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革命遺址遺跡等文物資源的保護利用;
(四)樹立低碳綠色環保生活理念,節約水、電、氣等資源,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積極參與全民閱讀、全民健身活動和愛國衛生運動;
(六)其他有益于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開展志愿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關愛困難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等特殊群體。
建立志愿服務保障和激勵嘉許制度。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為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和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星級志愿者。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社會心理服務機構,完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疏導機制和危機干預機制,開展人文關懷活動,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形式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依法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守則。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業主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居民公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小區管理規約。
第四章 實施與保障
第二十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核目標,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體系,宣傳科學理論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豐富文化生活,推動移風易俗,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引導群眾提高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
第三十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公共設施,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施:
(一)公共交通站臺、站點配套設施和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停車泊位、綠化、照明等市政設施;
(三)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和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垃圾中轉站等環衛設施;
(四)盲道、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
(五)體育場(館)、圖書館、影劇院、博物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六)廣告欄、宣傳欄、電子顯示屏等宣傳設施;
(七)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設施。
上述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管理維護,保證設施完好、正常使用、整潔有序。
第三十一條 公安、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建立健全日常檢查制度,及時發現、依法制止和查處不文明行為。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第三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師德師風和學風建設,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文明建設,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對網絡不文明行為進行監管。
第三十四條 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金融、郵政、通信、醫院、公共交通等窗口服務行業應當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行業規范,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質量,創建文明服務品牌。
第三十五條 物流配送企業、互聯網外賣企業應當建立企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交通承諾書,促進本企業相關人員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第三十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傳播文明行為,曝光不文明現象,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發揮榜樣示范引領作用。
第三十七條 公園、廣場、景區、車站、商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和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利用自身廣告資源,刊播公益廣告,營造文明向上的社會氛圍。
第三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者將其勸離。
物業、保安、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務服務熱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投訴、舉報;對不文明行為采用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記錄,可以提交行政執法部門作為執法的參考。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設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微信公眾號和網站等方式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機制,對舉報的有關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并對舉報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向車外拋灑物品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不按照規定減速或者禮讓行人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項規定,行人不按照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通行,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隨意橫穿馬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占用公共區域和設施、亂搭亂建,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高空拋物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攜帶寵物(導盲犬、助殘犬除外)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人口密集區域的,攜犬出戶未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繩)牽領的,不及時清理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泄物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從重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相關執法部門申請參加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采取威脅、侮辱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參照本條例關于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